要員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本質上是沒什麼問題,但遇到過年期間,又這麼臨時,只能說處理方式實在太過粗糙了,況且依照勞基法第42條規定:「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」其實員工如果確實已定好車票或安排好行程,只要能舉證具有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加班的,屆時郵局面臨無人加班的狀況,反而會因為承諾了民眾週六會營業,卻沒什麼員工願意支援的狀況,那不是更為尷尬?不過當然啦,現實的情況應該是多數員工仍會乖乖配合啦...
(對了,想知道春節期間出勤加班費怎麼算可參考前天的文章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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